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城**座**层**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路**号**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9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厂办公室内吸食毒品吗啡;1月20多日下午,李某某与吸毒人员吴某某在**厂办公室内喝茶后吸食毒品吗啡;6月2日下午,李某某与吸毒人员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厂办公室内吸食毒品吗啡。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路**号**店内,与吸毒人员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吗啡;6月4日凌晨,刘某某与潘某某、李某某在**店内吸食毒品吗啡;6月5日凌晨,刘某某与潘某某在**店内将剩下的毒品吗啡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 李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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