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92001********,苗族,中专文化,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二人共同租住的桂林市叠彩区芳华路叠彩D3小区13栋1单元801室内容留张某某、曾某某(16周岁)、沈某某(17周岁)、周某某(14周岁)等人吸食毒品冰毒。该六人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曾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并缴获用于吸食毒品的自制冰壶一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人张某某、曾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莫某某、王某某及见证人、社区工作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平面图、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购房合同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沈某某、周某某、莫某某、王某某及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佳佳
检察官助理 熊甜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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