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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石头,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霍邱县**镇**村**组**号。其于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做出不批捕决定,2019年9月12日霍邱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明格建设公司副总,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曾于2012年5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霍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于2017年12月21日因串通投标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万元;2019年9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到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到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陈某某于2012年期间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两笔共80万元,由被告人刘某某担保,借款利息口头约定为5分至7分不等,借钱时去砍头息。刘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承建陈某某、陈某甲的安徽劲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荣兵面业有限公司部分工程,尚未结清工程款。后陈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的借款本金、高额利息及刘某某工程款,李某某、刘某某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向陈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逼要欠款。

1.2013年初冬一天晚上,李某某约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霍邱港澳国际广场附近吃饭并商谈欠款问题,李某某、刘某某将陈某某带到李某某的黑色帕萨特车内,在车内李某某拿电棍威胁陈某某还钱,期间李某某使用电棍电击了陈某某腹部致其腹部被电出两个黑点。后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家属徐某某到港澳国际广场送钱,在拿到徐某某送来的一万元后,李某某才让陈某某离开。

2.2013年冬天,因陈某某未按时还利息, 李某某等人把刘某某、陈某某带至霍邱县工农兵大桥往北西湖坝埂,李某某恐吓陈某某不还钱就将其扔到河里,且使用电棍对其恐吓,在陈某某承诺还利息后方允许离开。

3.2013年底至2014年初期间,李某某、刘某某到劲宇公司办公楼进行要债。期间一天,有多名债主同时到公司办公室要债,当时徐某某一人在场,后李某某、刘某某也到办公室并向徐某某逼债,因不堪李某某等债主逼债,徐某某当场割左腕自杀,李某某、刘某某将徐某某送至长集卫生院治疗。

4.2014年1月7日,刘某某带母亲李某甲催要债务,李某甲留住在劲宇公司办公楼里,当晚与其他债主发生厮打,经长集派出所调处。1月8日早上,徐某某到君子堂店内向李某某下跪,请求李某某不要再逼债。

5.2014年1月底过年前几天,李某某约陈某某等人吃饭,在商量还钱之事未果后,刘某某驾车和李某某、圣某某一起带陈某某到正在修建的霍邱县城关镇外环路上,李某某将陈某某叫下车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刘某某下车对李某某劝阻。

6.2014年5月2日,李某某、刘某某用两辆小汽车把荣兵面业公司大门堵上,阻碍该公司厂区正常施工建设,逼迫陈某某等人还钱。长集派出所出警劝阻,李某某出具借条称陈某某欠其170万元。

7.2014年8月14日,刘某某带母亲李某甲到荣兵面业公司索要工程款80万元未果,刘某某便找车拉土倒在荣兵面业公司大门口,堵住大门影响厂区正常施工建设。经徐某某报警,派出所出警制止后,刘某某仍拒绝清除土方。

8.2014年10月5日,李某某指示刘某某到公司找陈某甲要钱无果。次日下午,李某某安排刘某某找车拉土倒在荣兵面业公司大门口堵门阻止厂区施工。当晚李某某、刘某某李金陆到公司催要债务时,李某某、刘某某对陈某甲进行殴打。

9.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向陈某某、陈某甲逼债期间,指使他人用铁链和明锁对陈某某的公司锁门;2014年秋天,刘某某安排人对劲宇公司办公楼焊门,拆卸车间厂房板墙。

二、开设赌场

自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7日,李某某在经营的君子堂游戏机室摆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打鱼机游戏(共16个操作单元),供社会人员赌博。2017年9月7日晚上,公安机关对该游戏机室检查发现打鱼机,现场测试均可以正常使用。2017年9月13日,经鉴定“鑫盛科技“打鱼机(1台8单元)、“李逵劈鱼”打鱼机(1台8单元)两台打鱼机,共计十六单元,都具有押分(荧屏计分)、退分功能,依法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经查,李某某设置两台赌博机非法获利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报  秦世国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交银行冻结资金21654.15元。

4. 随案移送君子堂电玩城监控主机硬盘1台。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共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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