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8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因赌博,于2018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6日夜,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付某某(以上3人均已判刑)在辉县市**镇**小区北门向东**米路北一地下室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机聚众赌博,获利平分。其赌博方式为点炮胡500元、1000元,每次抽取自摸赢家500元抽头渔利,每3小时抽够2000元为止。期间共获利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个人获利约10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参与赌场经营时间约在2019年9月22日,其个人获利约6000余元。
2019年9月26日夜,新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举报后对该赌场予以查处,当场缴获赌资8325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莹辉
检察官助理:宋二强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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