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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泸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下旬以来,二人在其经营的位于泸县志诚街43号1栋2单元4楼2号棋牌室内,组织人员采取“斗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从每局赌博参赌人员所赢得赌资中抽取5元至30元“水钱”牟利。自开设该赌场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共通过前述方式获利5万元左右,所获资金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销。

2019年5月29日16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在前述茶馆内现场查获十二名正在进行赌博人员,并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宇明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4册、散页材料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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