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持铁锨将张某某家的大棚棚膜、扁豆苗、玉米毁坏。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棚膜等物品的直接损失价格共计5853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持铁锨毁坏张某某家的大棚棚膜、扁豆苗的过程中,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病例、伤情照片、和解协议书等;2.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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