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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户籍地瑞金市**镇**路**栋**室,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户籍地瑞金市**乡**村**组**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3********,户籍地瑞金市**镇**路**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5500元每吨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柴油30余吨,存放在瑞金市某某镇沙子岗一院子,以5650元每吨的价格分批次卖给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各15吨左右,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刘某某、胡某某用小油罐车购进柴油后,运至会昌县某某镇以每吨5850元左右的价格零售给过往司机,两人的销售金额各为9万余元。经查,三被告人所售柴油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经鉴定,三被告人所售柴油硫含量严重超标,属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中李某某销售金额17万余元,刘某某、胡某某销售金额各为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保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相关物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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