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2019年1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巷**号**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9年11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常**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该案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补充侦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8万元/月的价格租赁衡阳市**区**路的**休闲会所作为组织卖淫场所。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会所内组织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给卖淫女统一编排工号,统一安排卖淫女的住宿,卖淫女的服务分为B套餐(450元)和C套餐(540元)。**休闲会所运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招聘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等工作。
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休闲会所”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及4对卖淫嫖娼人员(均被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招募、组织多名卖淫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欧阳某某、眭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眭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娉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1871143****)、欧阳某某(1357479****)、眭某某(182734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证据目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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