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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太湖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望江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郝某甲(已判决)与赵某某(已判决)共同商议开设赌场,由郝某甲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具,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等,赵某某负责邀集人员参赌等。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郝某甲、赵某某组织人员利用麻将筒子牌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分别在怀宁县雷埠乡金鸡林生态农庄闲置房、**乡**村郝某乙住宅、陈某某看护的苗圃园、望江县鸦滩镇鹅公凸林场小屋、汪某某看护的鸭棚、张某甲住宅、殷某某经营的望江**发展有限公司开设赌场共计26场。每场赌场一般在晚上9时开始,次日凌晨2时结束。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乙(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抽头渔利:庄家推1200元的板子,抽取200元;当庄家通吃及满庄时,则按照通吃款、满庄款的10%抽取,抽头渔利人员将抽取的渔利款放入庄峰箱内,同时抽头渔利人员在庄家满庄时能吃红300元至400元。每场参赌人员十几、二十几人,平均每场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共计抽头渔利7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8场,每场平均获得红子款1000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端茶倒水、发香烟,并携带对讲机与望风、接送参赌人员联系,参与10场,每场工资500元,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望风,参与14场,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吴某某接送参赌人员及望风,参与14场,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已退出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琴

2020年4月16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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