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8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肥乡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经预谋后,于2019年10月5日23时许,撬锁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座**层机房内,窃取**公司放置在该处的服务器设备,后销赃获利3500元人民币。经鉴定,其中一套戴尔牌服务器价值人民 173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赃物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脑设备照片;2.书证:**公司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手机鉴定光盘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均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4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无随案移送、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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