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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8〕6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个体。于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海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退休工人。于2013年12月16日因犯对单位行贿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于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个体。于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台8500元的价格购进新乡市**饲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以每台10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莱州市**农机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每台1000至1300元的价格订购给农户,要求农户在11400元的农机补贴款发放给农户后再将补贴款全额交给**农机,并由被告人刘某某开具每台38400元销售价格的发票用于办理农机补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采用低价销售、虚开高额发票等方式,共销售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22台,每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1400元,共计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25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视听资料;搜查、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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