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丽水市**区**镇**村**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8月24日释放。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7日2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0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镇德积东进路**超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江西路**便利店、张家港市金港镇**购物中心等多处地点,设置抓烟机供他人用于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16 年至2019 年5 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东进路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摆放抓烟机4 台供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22275元。
2.2017 年至2019 年5 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江西路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摆放抓烟机2台供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
3.2018 年2 月至2019 年5 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尤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被告人尤某某经营的**购物中心门口,摆放抓烟机3台供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36000余元。
4.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灿香路253号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摆放抓烟机2台供他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2105 元。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抓烟机等;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聊天记录、记账本;
3.证人张某某、梅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分别伙同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尤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剑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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