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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来安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国际****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组**号。曾于2017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来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7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逼迫被害人许某甲、金某某到来安县**商谈还款事宜。为能控制住被害人许某甲、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及傅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赶至**,被告人李某某持棒球棍把被害人许某甲和金某某强行往其经营的**饭店内驱赶,因许某甲不愿意,被告人李某某便对被害人许某甲辱骂,并用棒球棍对许某甲实施殴打,被告人刘某某亦对被害人许某甲辱骂。许某甲、金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关押在**饭店杂物间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许某甲、金某某手机没收,并将杂物间门锁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许某甲、金某某手机还给二人,胁迫许某甲、金某某打电话找人送钱来,金某某趁机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将被害人许某甲、金某某带离**饭店。

2、2017年2月11日14时许,被害人许某甲约被告人李某某到来安县**镇**售楼部附近见面商谈还款事宜,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将许某甲带至来安县新安镇**房间内拘禁。当日16时许,被害人许某甲趁被告人刘某某不备,发短信让昌某甲报警,昌某甲报警后,被害人许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被带至城南派出所,后被告人李某某亦赶至城南派出所,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许某甲带至**包间内拘禁,并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对许某甲实施殴打、逼债。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又将许某甲强行带至来安县**宾馆**房间,关闭房间暖气逼迫许某甲脱光全身衣服,威逼许某甲在卫生间用冷水洗澡。2017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押着许某甲找农户收农机款时,被害人许某甲在南京市**街道一浴室内,趁被告人刘某某不备逃脱。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冲闯至许某甲位于来安县**国际**栋**座**室家中,见许某甲不在家,被告人李某某便对许某甲妻子昌某乙及许某甲女儿许某乙辱骂,并拿起许某甲家的花盆将许某甲家客厅吊灯及电视机背景墙砸坏。

2、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因被害人金某某报警,民警将金某某带离**饭店。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及傅某某、王某某追赶至**公司门前,发现被害人金某某在**公司内,被告人李某某便将金某某强行从**公司内拽出,将金某某手机砸坏,并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及傅某某对金某某实施殴打,致使金某某头部受伤。

3、2017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窜至许某甲位于来安县**国际**栋**座**室门前,用红色油漆在许某甲家门前墙上喷洒“许某甲还钱”、“许某甲王八蛋”等字样。

4、2017年1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金某某位于来安县**镇**街家中欲对金某某逼债,因未见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恼羞成怒,持棒球棍将金某某家客厅餐盘内菜品砸翻在地,又将金某某家院中一玻璃鱼缸砸坏。

5、2018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来安县**唱歌。次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吧台处结账时,无故用手打被害人丁某某脸部,后与郝某某、陈某某发生撕扯,并对郝某某、陈某某实施殴打,致郝某某面部、陈某某头皮受伤。

6、2017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刘某某及殷某某(另案处理)到赵某甲家索要欠款,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甲父亲赵某乙发生撕扯,赵某甲见被告人李某某与其父撕扯,便持棍将被告人李某某头部打伤,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便从赵某甲家捡起棍棒,与赵某甲互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甲、金某某、陈某某、郝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2.证人昌某乙、许某乙、昌某甲、吕某某、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关辨认笔录。

5.有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为

2019年6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手铐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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