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泉县**镇**路**街**路东经营观赏鸟店,该店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2019年上半年及八九月份,刘某某分别从他人(基本信息不详)处收购太阳锥尾鹦鹉2只、暗绿绣眼鸟1只,并于2019年11月在其店内先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收购并在其家中养殖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2月8日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太阳椎尾鹦鹉信息。
2020年3月5日,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李某某住处搜查,搜查出太阳椎尾鹦鹉2只、暗绿绣眼鸟1只、乌鸫1只、发布出售信息的手机一部并依法扣押。2020年3月20日,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刘某某经营的观赏鸟店进行搜查,搜查出画眉等其他活体鸟类共10只并依法扣押。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太阳椎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以及《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已被临泉县魔幻动物园发展有限公司救护接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救护接收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临泉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庄**号。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2页、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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