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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该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开始,李某某利用株洲市**区**烟酒行作掩护,从2017年从福建上线购进大量假烟,利用烟酒行的名义在株洲市内大量销售,其中,销售给刘某某870条假黄芙蓉王烟,销售额为82900元;销售给罗某某约300条假黄芙蓉王烟,销售额为22000元;销售给马某某约400条假黄芙蓉王烟,销售额为40000元;销售给王某乙约300条假黄芙蓉王烟,销售额为28800元;销售给胡某某中华2条、黄芙蓉王35条、新版利群4条、牡丹4条,后陆续销售给胡某某直到2019年6月份,销售额为约5000元。2019年8月3日,李某某在其上线马某某处购买假烟通过物流向其发货至株洲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予以扣押假新版利群香烟100条。另在其位于**区**山庄一私房内仓库内搜查并扣押假芙蓉王258条零9包、假精白沙31条零7包、假新版利群18条零6包、假硬中华23条零7包、假蓝芙蓉王1条零9包,在其位于佳城电脑城停车场内仓库内搜查并扣押假芙蓉王150条、假牡丹42条,经对扣押的假烟鉴定,价格为145237元。李某某销售假烟总销售额约36.18万元。

二、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刘某某明知李某某出售假烟仍从其手上购买且在自己未取得国家烟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下,仍从事假烟销售,自从2017年2月开始至今平均每月从李某某手中以每条95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假芙蓉王,以每条100元至160元不等的价格向家乡附近做红白喜事的消费者销售,其中,向易某甲以每条140元的价格销售假芙蓉王390条,销售额12600元;向王某甲以每条140元的价格销售假芙蓉王50条,销售额7000元;向易某乙以每条120元的价格销售假芙蓉王约60条,销售额7200元;向刘某甲、刘某乙女儿、刘某丙、瞿某某、张某某销售共约200条假芙蓉王,销售额20000元;向黄某某以每条140元的价格销售假芙蓉王约100条,销售额14000元;向瞿某甲以每条110元的价格销售假芙蓉王约50条,销售额5500元。刘某某销售假烟总销售额约6.6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分别于8月3日、8月7日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及取货视频截图、提货单及银行流水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易某甲、王某甲、易某乙、马某某、王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杰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97412****)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1份、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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