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号**室,无业。2019年1月9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镇**村,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室,无业。2019年1月9日,该因涉嫌包庇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暂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房间(光明路店),无业。2019年1月9日,该因涉嫌包庇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6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刘某乙,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古山四巷交叉口处时,与正在骑行的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李某某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其电话指示被告人刘某甲前来顶替。后被告人刘某甲同被告人刘某乙均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明,谎称刘某甲系事故肇事者。
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作虚假证明包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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