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4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8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9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2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7月6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彭某甲、陈某某(三人均巳起诉)商议合伙在宜春市市区开设“三公"赌场,四名股东各占股25%,后四名股东在宜春**批发市场**栋**号商铺开设“三公”赌场,赌场经营一星期后,因参赌人员不多,四名股东决定邀请在赌场参赌、能带来赌客的赵某某(另案处理)入股,后赌场五名股东各占股20%,赌场由被告人刘某甲和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水,钟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保管抽水资金,易某某(巳起诉)应赌场股东王某某要求安排黄某甲、周某某、袁某甲、何某某(四人均已起诉)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赌场看守场子,该赌场陆续在**批发市场周边以及袁州区湖田乡等地开设,赌场在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180余万元。
2017年8月,彭某甲、陈某某、黄某乙、郭某某、刘某乙(均巳起诉)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合伙在宜春市袁州区**小区开设“三公”赌场,赌场由彭某乙、廖某某、钟某某负责发牌、抽水和保管抽水资金,喻某某等人在赌场放贷。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由**小区迁至**所鱼塘旁、**塘等地开设,至同年12月结束,期间共抽头渔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判决书、赌场收入表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光碟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赌场中负责抽水、看守赌场,所开设的赌场抽头渔利达210余万元,情节严重,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系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泽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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