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揭东县,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固始县,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与同案人张某甲(已判决)合伙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一农田中用帐篷搭建起一个赌场,并提供赌桌、椅子及赌具等供赌客以“鱼虾蟹”的方式进行赌博,后雇佣同案人彭某某、钟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帮忙收赔钱、发放停车卡用以兑换路费、放哨等工作。赌场每天的参赌人员从一二十人到六七十人不等。赌场还为赌客提供水、盒饭等食物。
至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同案人彭某某、钟某甲及参赌人员钟某乙等15人,现场缴获“鱼虾蟹”图纸2张、骰子8颗、金属探测仪1支等物品。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户籍材料,同案人张某甲、彭某某、钟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赌具、赌资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刘某乙、钟某乙、杨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吴某某、尹某某、陈某甲、郑某某、兰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张某甲、彭某某、钟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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