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22日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承租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村**座**房作为据点,以微信等联络方式,利用“大黄蜂”网络赌博游戏平台组织他人参赌,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并雇用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为客服负责操作上下分、记账等工作,参赌人数累计200余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受参赌人员所支付赌资数额累计86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皆同),获利50万余元。其中,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受雇加入该团伙负责客服工作,期间参赌人数累计17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27万余元,获利14万余元。2018年6月22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上址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服务器、手机、笔记本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4张,U盘1个。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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