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卓某甲、卓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卓某甲、卓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本市海珠区聚德北路湛江金地食府宵夜,期间李某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手殴打被害人,卓某甲、卓某乙见状后一起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倒地,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卓某甲被抓获;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卓某乙被抓获;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卓某甲、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卓某甲、卓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判处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卓某甲、卓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卓某甲185********、卓某乙135********、李某某188********)。
2、本案卷宗3册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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