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辽源市南康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卜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租用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抽红,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卜某某负责看门、为赌博人员提供饮食等服务。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各从中非法获利7000元,被告人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李某乙从中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卜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案发后,非法所得被公安机关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卜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李某丙、沈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书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卜某某、李某乙,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等五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卜某某、李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四清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住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东辽县**镇**村**组;被告人卜某某现住东辽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乙现住东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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