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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7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双丰镇**组,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养货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货车沿唐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海线闯黄灯时,与由北向南陆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陆某某经司法鉴定为重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卢某某雇佣李某某并指使李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李某某、卢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的陈述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5.陆某某诊断证明,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李某某、陆某某酒精检测、毒品现场检测结果;

7.李某某、卢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信息等;

8.李某某、卢某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严重超载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指使李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2021年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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