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其承包的房屋建设项目中,安排工人郭某某、侯某甲负责挂楼板,安排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吊车装卸楼板,李某某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卢某某在操作吊车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有关规定,严重违章作业,致使侯某甲从楼板车上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侯某甲系被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两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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