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卫某某约定,由卫某某在QQ上为李某某招揽嫖客、“派单”:将嫖客住址、嫖娼价位、联系电话等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由李某某上门提供卖淫服务,李某某收取嫖资后,会将其中的45%至55%的嫖资转账给卫某某。当李某某上门提供“包夜”服务时,先收取嫖资,再以下楼取物等借口逃离现场,同时告知卫某某,当嫖客找卫某某理论时,卫某某会将其QQ拉黑,不再与之联系,并为李某某继续“派单”,以此方式共同诈骗7名被害人嫖资共计8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新站区拓基广场速8酒店,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1150元钱,之后以让谈某某先洗澡,自己下楼登记身份证为由逃离现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卫某某人民币550元。

2.2019年8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瑶海区“格林豪泰”商务酒店,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50元钱,之后以下楼登记身份证为由逃离现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卫某某人民币550元。

3.2019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包河区马鞍山**小区**栋**室,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100元钱,之后以下楼拿避孕套为由逃离现场,后将其中的部分嫖资转账给卫某某。

4.2019年10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蜀山区黄山路维也纳国际酒店,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00元钱,然后以下楼拿制服等物品为由逃离现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卫某某人民币750元。

5.2019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50元钱,之后以下楼拿衣服和矿泉水为由逃离现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卫某某人民币650元。

6.2019年10月26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庐阳区三孝口“7天”酒店711房间,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250元钱,之后以下楼到酒店大厅登记身份证为由逃离现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卫某某人民币650元。

7.2019年10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被告人卫某某“派单”,到本市瑶海区大通路“如家”快捷酒店,以提供“包夜”卖淫服务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00元钱,之后以下楼到酒店大厅登记身份证为由逃离现场,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卫某某人民币385元。

2019年11月5日晚,被害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晚在合肥市肥西县**镇一网吧将被告人卫某某抓获归案;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一宾馆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卫某某、李某某赔偿了上述7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决定及清单、归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潘某某、朱某某、谈某某、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卫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提取转账记录、光盘;5.证人管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勘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