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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宁强县******,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危**,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2020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于2017年7月在西安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冶**为好友,并以“刘馨”的名字虚构女性身份与冶**进行聊天,为获得冶**信任,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李**以冶**女朋友的身份同其交往。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李**以交房租、买包、买化妆品、过节红包、买日常用品等各种借口为由,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冶**人民币15147.24元。

2017年9月,冶**提出了与女朋友“刘馨”见面,为消除对方疑虑,李**将骗取冶**的事实告知被告人危**,并让危**假扮“刘馨”和冶**见面,二人商量见面相关细节后,危**便以“刘馨”身份到西安与冶**见面,双方相互添加支付宝好友。返回汉中后危**和李**经常用账号“****”,昵称“做你怀里的猫”的微信号与冶**进行视频和语音聊天,以要过节礼物、交房租、买化妆品等借口为由,继续骗取冶**。2017年12月,冶**来汉中再次与危**见面,李**以“刘馨”表哥身份和危**在汉中市汉台区牛家桥附近民租房与冶**见面。2018年1月,危**与李**分手后,便外出打工再未参与。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李**、危**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同骗取冶**10649.39元、2152元,合计12801.39元(危**实际分得赃款8240.74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李**继续使用“刘馨”的虚假身份,仍以女友的身份向冶**要过节礼物、交房租、买化妆品等,让冶**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其多次转账,骗取冶**人民币69065.31元、2713.1元,合计71778.41元。从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李**单独、与危**共同骗取冶**人民币合计99241.3元。

2019年3月底,被害人郑**通过自己的微信号wxid-3enhypdcuw0622,昵称:郑**,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上李**微信号**,昵称“做你怀里的猫”为好友。李**通过微信介绍自己叫“刘颖”,单身女性,宁强县代家坝人,之后李**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郑**要钱供自己日常挥霍。为继续骗取郑**的钱款,李**从网络上搜索陌生女性图片作为“刘颖”的照片发给郑**,确定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郑**信任后,李**以给家人看病、交房租、买礼物、过节红包等借口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郑**钱款,直至2020年7月18日警方发现李**有诈骗行为,联系郑**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郑**才发现自己被“刘颖”诈骗。从2019年3月底至2020年7月,李**以郑**女朋友的身份骗取其人民币122915.12元。

2019年11月,被害人杨**通过自己的微信号yk1344241601,昵称:深夜酒徒,搜索并添加附近人李**微信AzMGTP,昵称“做你怀里的猫”为好友,李**自称叫“刘颖”,单身女性,与杨**微信聊天,李**为达到诈骗取杨**钱财的目的,与对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取得杨**的信任。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李**以没钱交房租、亲人生病住院、买衣服、还信用卡、过节红包、外出旅游等各种借口为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杨**钱款。合计3189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危**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与其共同诈骗被害人,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危**已向被害人冶**退赔赃款8240.74元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李**、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李**构成诈骗罪,建议对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危**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瑞亭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危**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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