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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6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号甲,现住**路**弄**号**室。1983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6月因注射毒品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路**弄**号**室。2016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路**弄**号**室其住处内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史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路**弄**号**室其住处内容留被告人史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2月中旬某日晚、2019年4月底5月初某日晚、2020年1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其住处内先后三次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2月14日10时、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在被告人李某某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史某某在住处多次容留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3.相关尿液检验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在被抓当日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毒品收缴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住处搜查、扣押、称量、收缴部分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5.相关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的身份及被告人李某某有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前科,二人均有吸毒劣迹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的归案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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