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8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同镇的闫某某、王某某、史某某以及**镇辛某某提出购买假冒伪劣发电机及电焊机进行诈骗。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络上联系购买假冒伪劣发电机及电焊机,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四辆轿车流窜至江西、陕西境内分四组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一组,被告人王某某为一组,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为一组,被告人辛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为一组,分别冒充“中国铁建大桥局”、“中国铁建路桥工程公司”、“中国铁建集团桥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工作证及工作服作掩护,以“工程结束低价出售工地发电机和电焊机”为诱饵,使用假冒伪劣发电机及电焊机实施诈骗活动多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商洛市丹凤县**物业工地,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干活的,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以1000元的价格售给刘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安康市汉滨区**镇**修理厂门前,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干工程的,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以1800元的价格售给马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3、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安康市汉滨区**镇**村,谎称自己是中国铁建路桥工程公司崔文龙,骗取被害人伍某某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伍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4、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安康市汉滨区**镇**村**路**号,谎称自己是中铁六局做工程管库房的,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丁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5、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户县**镇通往**镇路上,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路桥公司管供应的,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以1200元的价格售给杜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6、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驾车来到西安市沣西新城**镇**村**道魏某某家草莓园,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的工人,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的信任,以2300元的价格售给魏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7、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富平县**镇街道**砂锅店,谎称自己是修路干工程的,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以1300元的价格售给王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8、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户县**镇**村,谎称自己是附近工程项目上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的信任,以1200元的价格售给申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9、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户县**镇**村路边,谎称自己是铁路工程项目上负责采购的,骗取被害人宫某某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宫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0、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辛某某驾车来到户县**镇**村路边,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路桥公司管供应的,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的信任,以1300元的价格售给姚某某发电机1台。
11、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周至县**乡,谎称自己是中国铁建路桥工程公司附近修路桥的,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李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周至县**镇**村**街**号,谎称自己是附近工程项目上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以2000元的价格售给陈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3、2019 年 12 月 6 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麟游县**沟隧道口,谎称自己是旬凤高速公路后勤上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丙发电机2台,电焊机2台。
14、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周至县**环线**庙,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修路的工人,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的信任,以3000元的价格售给刘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5、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麟游县**高速**隧道口,谎称自己是高速路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的信任,以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6、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眉县**镇街道,谎称自己是中国铁建路桥工程公司附近修桥管材料的,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曹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7、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眉县**镇**村,谎称自己是中铁七局修路的工人,骗取被害人李某丁的信任,以2000元的价格售给李某丁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8、2019年12月 8 号,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麟游县**村**组路边,谎称自己是高速项目部后勤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的信任,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戊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19、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扶风县**街道往南约两公里河提,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修桥管材料的,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孙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0、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杨凌**镇**加油站,谎称自己是中国铁建路桥工程公司崔文龙,骗取被害人辛某乙的信任,以2800元的价格售给辛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1、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眉县**镇**村**组**网吧门口,谎称自己是307国道项目上修路的,骗取被害人李某己的信任,以6000元的价格售给李某己发电机2台,电焊机2台。
22、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麟游县**村**组原**厂附近,谎称自己是高速公路上海局的材料员,骗取被害人曹某乙的信任,以2600元的价格售给曹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大学北门,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修路的工人,骗取被害人蒲某某的信任,以2000元的价格售给蒲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4、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口,谎称自己是中铁十二局干工程的,,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以2000元的价格售给张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5、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咸阳市秦都区**镇**村**组,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修路的工人,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以2000元的价格售给罗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6、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富平县**镇**村,谎称自己是中国铁建路桥工程公司崔文龙,骗取被害人支某某的信任,以3000元的价格售给支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7、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富平县**镇**村**组,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架桥的,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以2600元的价格售给徐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8、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富平县**镇**村,谎称自己是中铁20局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孙某乙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孙某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29、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蒲城县**高速收费站东出口旁边的路边,谎称自己是附近工地上修路的工人,骗取被害人孙某丙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孙某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30、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合阳县**镇**村,谎称自己是附近修桥梁的工地上的工人,骗取被害人曹某丙的信任,以1500元的价格售给曹某丙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31、2019 年12月19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合阳县**庄到车站路上,谎称自己是铁建路桥工程公司项目部的,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以1600元的价格售给郭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32、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闫某某、史某某驾车来到合阳县**路**庄园附近,谎称自己是附近高速工地上的工人,骗取被害人武某某的信任,以1200元的价格售给武某某发电机1台,电焊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电机、电焊机、现金、工作服、车辆(照片)、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准岗证、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中国**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证明、麟游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史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戊、刘某丙、李某丙、辛某乙、曹某乙、支某某、伍某某、李某己、徐某某、申某某、蒲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曹某某、李某丁、孙某某、曹某丙、罗某某、张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郭某某、魏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马某乙、丁某某、杜某某、宫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陕西中和司法鉴定中心【2020】SB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
7.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施诈骗活动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7笔涉案金额18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参与诈骗18笔涉案金额36900元,被告人史某某参与诈骗17笔涉案金额34600元,被告人辛某某参与诈骗7笔涉案金额9600 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赔诈骗款各两万元,共计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强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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