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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史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站*号楼**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在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街***厂院内“**驿站”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持械互相斗殴,殴打过程中,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将赵某某打伤,赵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互相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辉

助理检察员:周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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