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0********,汉族,大学文化,常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活动策划,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莉、杨可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常州**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城**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江华,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次将常州中海凤凰熙岸、星河城市花园等小区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的业主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叶某某,共计发送业主个人信息7647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
2018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将上述从被告人李某某处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某、吴某某、产某某,共计发送业主个人信息9634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将中海凤凰熙岸小区业主信息1015条、牡丹水岸国际小区业主信息598条发送给赵某某;
2.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将新城郡未来小区业主信息1507条、白马公馆小区业主信息580条、嘉禾尚郡小区业主信息202条发送给赵某某;
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将玉兰广场小区业主信息657条发送给赵某某;
4.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将世茂香槟湖小区业主信息542条发送给赵某某;
5.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将春江天玺小区业主信息587条、雅居乐凤凰湖小区业主信息1871条发送给吴某某;
6.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将路劲城市印象小区业主信息301条发送给产某某;
7.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将绿都万和城小区业主信息260条发送给产某某;
8.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将雅居乐荣华里业主信息623条发送给产某某;
9.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将路劲城市印象业主信息891条发送给产某某。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小河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至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并于同年6月29日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至所接受讯问,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日至小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韶华
检察官助理:钱杰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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