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会**村**巷**号。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租赁江门市蓬江区**镇**公寓的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容留其经营的**按摩店、**保健中心的技师莫某某、刘某乙、熊某某、谢某某、冯某某等人卖淫并从中牟利。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仍在**按摩店、**保健中心帮忙看店、为嫖客联系技师、计发技师的卖淫提成等,并负责接送技师及嫖娼往来按摩店和**公寓之间。
2020年1月17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公寓**房向嫖娼人员刘某甲卖淫、容留莫某某**公寓**房向嫖娼人员梁某甲卖淫,容留刘某乙在**房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在**公寓楼下的**保健中心门口查获已在**按摩店谈好价钱且已付款正准备前往**公寓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熊某某、梁某乙;在**按摩店**房查获以“口爆”方式进行按摩的违法人员冯某某、梁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甲、莫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熊某某、梁某丙、冯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七册、光盘十二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