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4********,藏族,大学文化,道孚县**镇**站事业干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道孚县**镇**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90********,藏族,大专文化,甘孜州道孚县**镇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住道孚县**镇**宿舍楼,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进行网络赌博,后该群解散,两人因输钱便商量在“大亨互娱”APP上开设房间赌博营利。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亨互娱”APP平台开设编号为3057573的房间,并与叶某某取得该房间的权限。二被告从管理员处购买“钻石”用于开设房间,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陆续将赌客扎某某、甲某某、降某某等多人拉进该房间参与赌博,赌客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元/1分的价格购买分数作为筹码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替赌客上分和下分,被告人叶某某主要负责收取赌资,系统在每局最大赢家分数中抽取9%的利润返点给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经道孚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经鉴定,二被告在非法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共收取赌资流水537921.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柒仟玖佰贰拾壹元),营利119821.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捌佰贰拾壹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依法调取的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开设房间的后台数据等;3.证人证言:赌客扎某某、甲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在网络上开设房间,供他人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经道孚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英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卷;
_3、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光盘4张、涉案手机数据磁卡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