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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6月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赌博,于2016年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8年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9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叶某某、邱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经商量后,以每天1500元价格租用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花园****单元的暂住处用于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招揽赌徒和管理赌场秩序,被告人廖某某负责联系庄家开庄并帮助庄家收钱、赔钱,赌场雇佣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场负责收取庄家“水钱”。2020年6月2日、4日、5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共招揽陆某某等几十名赌博人员在**花园****单元以32张扑克牌牌九赌大小的方式赌博,共抽水获利1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900元,被告人廖某某分得600元,被告人叶某某分得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叶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叶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叶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  超

检察官:沈英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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