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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叶某某等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路**号**村**幢。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吕某某经商量策划共同出资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四个百青藤账号及电脑等物品,采取通过使用IP地址转换软件进行虚假点击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中国)有限公司的广告分成费人民币14879.37元。

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建阳站被抓获,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5000元、叶某某退赃5000元、吕某某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百度公司提供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20年9月18 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缴获的涉案黑色苹果X手机一台、500GB银色电脑硬盘两个、120GB红色电脑硬盘一个、黄色封面笔记本一台、白色苹果X手机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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