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6********,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村**街**巷**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叶某某经合谋后,利用李某某担任本市白某某**街**村**管理组**,对该村的卫生清洁业务具有监督管理权的职务便利,向承包了该村卫生清洁业务的刘某某索取人民币45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合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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