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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叶芳容留卖淫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19年6月5日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芳,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5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工作单位无,2018年2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叶芳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厂宿舍区**栋**号店铺内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费用中提成。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该店铺内查获涉嫌卖淫人员魏某某、阿某某、黑某某(已行政拘留)以及嫖娼人员唐某某(已行政拘留)并挡获被告人叶芳,经查,被告人叶芳从2019年4月中旬开始,在该店铺内,协助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卖淫人员应向其缴纳的卖淫提成,并将收取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抽取提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芳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在容留卖淫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芳判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叶芳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十三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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