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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向某某等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乡**村**组。现住武冈市**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

被告人向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政府**栋**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闸**号附**号。现住武冈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向某某两人长期在武冈从事制砖行业,2016年5月前后,经肖某甲牵线、引见,李某某、向某某同意与肖某甲(已判决)合伙经营**砖厂并占股50%,双方协商好由肖某甲负责修建砖厂的全盘工作,由向某某负责修建的资金管理。随后,李某某和向某某陆续投入资金用于砖厂平地,在平地的过程中开采煤矸石。从2016年8月至10月,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矸石、煤炭等出售124000余元,另肖某乙(已判决)强行以100000元买下剩余的煤矸石由于肖某甲兄弟做事太过霸道、不讲道理等,李某某和向某某不愿继续跟肖某甲合伙开办砖厂,在本金亏损的前提下退出了砖厂。

被告人黎某某曾经开办**页岩砖厂,后因政府的“环保整治行动”被强制关闭。2017年10月,经肖某甲牵线、引见,同意原**砖厂的手续作价120万元,入股**砖厂。2017年11月27日,黎某某与肖某甲哥哥管某乙(已判决)签订了入股协议,约定黎某某提供**砖厂采矿许可证、排污权证作价120万元,占股10.9%。在黎某某入股砖厂后,邀请雷某甲到砖厂作会计。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砖厂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煤矸石、煤炭等资源售卖,获利125100元,另用非法开采的煤矸石烧砖190余万块。2018年1月15日后停工。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黎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肖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雷某丁、雷某甲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记帐收入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投案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各110000元,共2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联系电话:1857397****、向某某联系电话:1521197****、黎某某联系电话1397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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