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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吕某某开设赌场)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靖西市**镇**村**屯**号,现租住靖西市**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爹娜”,女,1992年**月**日出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526261992********,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靖西市**镇**路**园**小区**号,现住靖西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二人与谢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谋利,在广西靖西市**镇**路“中山公园休闲广场”小树林小河边开设赌场,利用投骰子赌“十二生肖”的方式进行赌博,于2019年9月9日17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

2、刘某某、陆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朝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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