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李书领,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中牟县**镇**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1992年1月12日假释;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10月20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于199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00年6月1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2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0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9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于200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于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于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于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1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回族,文盲,务农,住开封市**县**乡茨**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代销赃物,于2020年5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2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5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1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5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于2011年47日刑满释放。因盗代销赃物,于2020年6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6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书领有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书领、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书领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楼下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李书领通过徐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将该车代为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20元。
2、2020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书领窜至中牟县**镇**小区**号楼前门口,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姬某某在明知电动三轮车为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介绍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2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书领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卢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465元。
4、2020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书领窜至中牟县**镇**工地**区,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姬某某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代为销售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68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书领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姚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格哩雅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因在驾车逃跑过程中车辆侧翻,被告人李书领将该辆电动车丢弃在**社区西侧一空地处。后被告人李书领又窜至**社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雍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李书领通过徐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将该车代为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系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 经鉴定,被盗格哩雅牌电动车价值5040元,被盗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640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雍某某,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李书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第1、3、5起案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若干;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卢某某、姚某某、雍某某、董某某、宋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李书领、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5.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书领、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领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法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书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书领、吕某某、刘某某、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书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姬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书领、吕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
2.卷宗材料及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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