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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吕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嘉园**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6日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被昌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寿光市**镇**村。2019年2月27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昌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昌乐县人,住昌乐县**街道**村。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昌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管辖权问题,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2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挣取差价从江苏省徐州市两山口水利特禽场粱某某处,以红腹锦鸡(活体)每只80元、白鹇(活体)每只1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十只红腹锦鸡、两只白鹇,收购价值共计1000元。此后,被告人李某某以红腹锦鸡每只100元、白鹇每只150元的价格将以上十只红腹锦鸡、两只白鹇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销售价值共计1300元,吕某某非法收购后在家中养殖。

2017年秋后,被告人吕某某用以物换物的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出售红腹锦鸡(活体)一只,郭某某非法收购后在家中养殖。

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非法收购的红腹锦鸡,在二人饲养过程中全部死亡,吕某某非法收购的白鹇在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但在此期间吕某某孵化红腹锦鸡鸡蛋得到七只红腹锦鸡,2018年12月19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该七只疑似红腹锦鸡、一只疑似白鹇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红腹锦鸡、白鹇,且价值均为每只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红腹锦鸡10只、白鹇2只;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收购红腹锦鸡10只,白鹇2只,非法出售红腹锦鸡1只;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红腹锦鸡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回复函、驯养繁殖许可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郭某乙、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吕某某、郭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刑事责任,应以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20年4月16日

附项:1、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郭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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