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巫溪县**局**所职工,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2014年12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多次吸毒,被巫溪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4日,因吸毒成瘾,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大专文化,巫溪县**街道**社区职工,住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第**安置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万州区**城**号**单元**,住重庆市巫溪县**坝**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巫溪县**镇**街**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园**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12月4日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29日, 被告人毛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毛某某使用手机先后在微信和闲聊APP上建立赌博群“****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在该游戏内创建的麻将馆(亲友圈)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毛某某负责对其所建麻将亲友圈实施管理,并有偿雇佣董某某、刘某某为财务,负责赌博群资金结算。毛某某、王某甲、薛某某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共同抽头渔利,所有抽头渔利由三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薛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8010元。
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毛某某再次邀约被告人黄某某、王某乙采取上述方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毛某某先后在手机上使用“****群”、“****”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在该游戏内创建的麻将馆(亲友圈)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毛某某负责对其所建麻将亲友圈实施管理,并有偿雇佣董某某为财务,负责赌博群资金结算。毛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共同抽头渔利,所有抽头渔利由三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共计抽头渔利46711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共同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吕某某等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
2019年5月初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以及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李某某使用手机先后在微信和闲聊APP上建立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吕某某在该游戏内创建的麻将馆(亲友圈)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吕某某负责对其所建麻将亲友圈实施管理。李某某、吕某某等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共同抽头渔利,所有抽头渔利由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四人平分。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6日,被告人毛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9月9日王某乙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2月20日王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以上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28日,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各自主动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800元;同年10月17日,毛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赃15000元;2020年1月20日,薛某某、王某甲在公安机关分别退赃6010元、6000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经审查,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系黄某某举报,已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九九山城麻将游戏亲友圈战绩、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毛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是主犯,黄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舒
2020年2月3日
附:
1.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各住所处;
2.刑事案卷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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