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望湖社区**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QQ名为“面包超人”、“小冷漠”等人通过网络招揽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等人,为其在全国各地架设“g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开始,为“面包超人”、“小冷漠”等人收购电话卡,并按照要求将电话号码寄往全国各地的窝点。“面包超人”、“小冷漠”等人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电话卡插入“goip”设备中,供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使用。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电话号码1879873****、1528605****、1562041****的电话卡寄到湖南怀化架设“goip”设备的窝点,上述号码插入湖南怀化的“goip”设备后,又将信号发射至柳州市鱼峰区光明路44号架设的“goip”设备中。经查,上述号码涉及诈骗2起,造成被害人阮某某被骗人民币32967.88元、被害人段某某被骗人民币13512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对李某某手机中与“面包超人”的聊天记录进行排查,发现涉案号码1309720****、1324708****、1810611****,共造成被害人季某某、彭某某等五人被骗人民币185400元。经对李某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进行统计,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李某某与“面包超人”、“小冷漠”等人的支付结算数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了“小冷漠”、“面包超人”等人架设在广东省潮州市、赣州市“goip”设备的窝点。公安机关在潮州市查获电话号码700余张,发现涉案号码35个,共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等34人被骗人民币1537945.93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在广东省赣州市窝点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查获电话号码100余张,发现涉案号码3个,共造成被害人梁某某、王某乙、周某甲被骗人民币139692元。经查实,吴某某于2020年5月开始为“小冷漠”、“面包超人”等人工作,期间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831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查,王某甲于2020年5月开始“小冷漠”、“面包超人”等人工作,分别在江西省抚州市、山西省临汾市和太原市架设了“goip”设备,期间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诗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光碟二十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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