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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30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村**屯**号,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434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瓦房店市**街**号**单元**房屋内同居。2016 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号**单元**为违法行为人于某某、张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于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6 年11月末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号**单元**为违法行为人于某某、张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于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6 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瓦房店市**街**号**单元**为违法行为人于某某、张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于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检  察  员: 蔡秀娟

2016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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