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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抚顺**物业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路**号楼**单元**号。2006年因抢劫、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抚顺市公安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伙同被告人吴某某、某某甲通过境外人员“某某乙”(未到案)在吉林省**市购买100余克冰毒运输回抚顺用于贩卖。此间,吴某某与某某甲当日驾驶李某某提供的牌照为辽D****6的大众捷达轿车,从抚顺出发至吉林省**市,并在李某某的指挥下,取得100余克冰毒后,于当日驾驶该车携带冰毒返回至抚顺,将冰毒交给李某某。某某甲从中通过每克冰毒提成70元共获利7000元,后李某某、吴某某于次日在李某某位于**城的住处将该毒品中的20余克以一万余元价格贩卖给江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将该毒品中的0.7克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白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5日,通过境外人员“某某乙”处购买170余克冰毒及80余克麻古用于贩卖,“某某乙”将藏有毒品的包裹邮寄至抚顺市**区**小区附近,李某某伙同吴某某、某某甲为逃避打击,驾驶牌照为辽D****6的大众捷达轿车做掩护收取包裹,在收到藏有毒品的包裹后迅速返回至李某某位于东洲区**城的住处,在其住处拆开包裹分装毒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5日,以700元人民币价格将0.7克冰毒在其位于东洲区**城小区的住处贩卖给白某某,后白某某在前往李某某住处取冰毒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白某某在收取刘某某毒资后并未将毒品交付给刘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3日,分四次在位于东洲区**路**号楼**单元白某某住处,每次将0.7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白某某,后白某某将冰毒转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被告人某某甲于2019年5月5日15时许,在抚顺市东洲区**城小区**号楼**单元一楼电梯间门外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同日,在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外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日,在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白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2.案件来源、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某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子琪
助理检察员:  苏丛夺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某某甲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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