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仁某某**大队工作人员,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原仁某某**局工作人员,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仁某某**村**组,现住仁某某**镇**花园**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7********,汉族,专科文化,原仁某某**局工作人员,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仁某某**镇**路**街**号**幢**单元**号,现住仁某某**镇**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仁某某文林镇外滩公馆外找到与但某某一起的前女友侯某某,将侯某某从但某某身边叫走,但某某跟在后面不离开,李某甲叫但某某离开,但某某不愿意,二人发生抓扯,但某某将李某甲推到在地。后李某甲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其在文林镇先锋街二段与龙水河交叉口原汤牛肉外被打,吴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乙一同赶到上述地点,在李某甲指认但某某后,吴某某用拳头打了但某某鼻子一拳,吴某某与但某某相互殴打,李某乙、李某甲也上前用拳脚对但某某的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李某甲等三人的行为致但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但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1月9日、10日,民警电话通知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到城北派出所刑警中队接受讯问,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但某某8万元,取得了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但某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平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32813****;158833****;1899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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