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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铁仔路**号凤凰智谷**栋*楼,将被害人王某某的24捆电线(价值人民币13800元)盗走。

2019年12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又来到凤凰智谷工地,将被害人彭某某的50捆电线(价值人民币6500元)盗走。

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把两次所盗电线拉到罗湖区草埔**村销赃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该电线是赃物仍然以3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9年12月5日,民警在宝安区西乡**路抓获李某某,缴获手机一部、疑似毒品一包;2019年12月6日,民警在**路抓获吴某某,在罗湖区**村抓获何某某;涉案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缴获的手机及疑似毒品暂扣押于共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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