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村**号。因吸毒,于1999年7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2019年7月10日被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2019年7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汪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0日对李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汪某某保险诈骗案依法退回闽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因其所有的闽******小车发生故障,遂与被告人吴某甲在闽清县车世界修车店内商量以伪造车辆事故骗取车辆保险金的方式骗取车辆保险赔偿金,同年3月23日,林某某付给吴某甲报酬人民币3万元。吴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去伪造小车事故现场,承诺事后付给李某某报酬人民币3500元,2019年4月23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闽******小车在闽清县**镇**村**路段,叫来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帮忙一起将该小车推入水中。2019年5月6日,李某某以车速过快不慎将闽******小车开入水中为由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车损险金额为人民币264092元,后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得逞。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小车残值为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闽清县池园镇**村**号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在上海市金山区**路**号附近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7月4日在闽清县梅城镇大路**店内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闽清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闽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委托函及举报材料、机动车辆保险单(抄本)、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抄件、反欺诈告知书、保险索赔申请书、保险报案记录、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共同故意伪造车辆落水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欲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640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已经着手实行保险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秀林
检 察 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检察官助理:蔡小勤
2020年2月17日
附: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村**号、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