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组。2020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镇**村**组**号。2020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6时许至18时30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并邀约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共同预谋采用炸鱼、毒鱼方式捕获鱼食用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双龙桥(仁遵高速公路龙潭沟大桥)附近的罗江河支流银江河(又名老场河沟、千沟堰)河边,在用爆竹炸鱼未得后,又将先后两次购买的共16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河水中进行毒鱼,将捕捞的中毒而上浮的十余尾鱼食用。四被告人的毒鱼行为,不仅造成该河流下游2.2公里长河流的野生鱼类几尽死亡,而且造成红花岗区公共饮用水源地红岩水库的水源罗江河河水一定程度毒化。
经检验:现场勘验提取的河水水样、死鱼、农药包装瓶内,均检出甲氰菊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现场提取的农药包装瓶等物证;2.购买作案工具爆竹、农药的微信转账支付截图等书证;3.王某某、罗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检验报告;7.毒鱼后涉案河流死鱼情况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毒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且造成城市公共饮用水源被一定程度毒化的损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履行了部分生态修复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采用投毒方式捕鱼,且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异、蔡浪
检察官助理 王琼英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551****、1558508****;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5716****;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634****;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拟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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