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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人,家住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荆州市人,家住湖北省**县***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微信昵称“黄**”(身份正在核查)的男子通过微信联系得知其需要一个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的印章,便收取该男子支付的150元人民币的假章钱。随后周某某将“黄**”发来的资料打印出交给制假证的人。2019年10月7日,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凤翔西路11号厨房好味将假章交给“黄**”。周某某从中赚取70元人民币。

    二、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微信昵称“伊诺**北鼻”,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得知其需要帮其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书,便收取刘某支付的150元人民币定金。随后李某某将其所发的资料发给微信昵称“太*”的人(身份正在核查)。第二天,制作完成之后,由被告人周某某前往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入口处将假的不动产权证书交给了刘某,并收取尾款2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7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房将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抓获,从李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后从刘某(另案处理)处扣押到伪造的一本不动产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柱

                 书记员:钟鸿蔓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601****、1380757****(保证人)。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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