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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庙**一民房。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路**号**天骄**幢**室,现住永春县**镇**街**号。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从部队退役前在网上找人伪造名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通信团直属委员会”、“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组织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处”的印章各1枚,并将上述印章用于其伪造的本人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上,成功使自己加入中国共产党。

2.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永春县**镇**街**号刻印复印店内,委托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名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勤务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勤务营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组织处”的印章各1枚,并将上述印章用于其伪造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上,成功使谢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等人加入中国共产党。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印章样本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伪造7枚,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伪造4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巧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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