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逮捕,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逮捕,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在筹建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过程中,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私自打开配电柜,并将配电柜内的原庆元供电公司安装的计量电能为50/5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为其三人从温州乐清柳市购买的75/5的电流互感器,以达到窃电目的。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其持有的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从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庆元供电公司对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少计电量429360千瓦时,少计电费338875.23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从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庆元供电公司对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少计电量55295千瓦时,少计电费47359.02元。从2013年5月至2018年8月案发时,庆元县供电公司对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少计电量1300570千瓦时,损失电费779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均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庆元县供电公司预交了200万元电费押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电流互感器;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庆元县供电公司移交的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电力设备验收、委托安装维护等相关材料和庆元**砂石发展有限公司电费用户数据及供电公司亏损电量、电费计算明细情况、庆元县人大常委会文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叶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陈某甲、吴某丁、吴某戊、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水市电业局计量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H-1809-10001号);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更换电流互感器予以窃电计电费338875.23元,数额巨大,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和具有自首情节,在刑事立案前已退赔赃款,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还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珍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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